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2执1516号之一
关于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裕鸿世界港商务公园南区基建供配电工程款545000元及利息。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1.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法律责任告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0年8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航空港区××航路(郑港××)南侧,华夏大道(四港联动大道)西侧的裕鸿世界港商务公园,豫(2018)郑港区不动产权第0000057号、豫(2018)郑港区不动产权第0000056号、新土国用(2013)第243号土地;预售证号G0200号、预售证号G0291、预售证号G0292、预售证号G0293、预售证号G0294、预售证号G0295、预售证号G0296、预售证号G0297、预售证号G0298、预售证号G0300下的未售房屋,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4.2020年9月8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0年9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前往郑州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史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