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民申1037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西屋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称本案应当进入再审,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但其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依据河南西屋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分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项目竣工工程量确认单及庭审笔录等,据此判决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人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于岸峰
审判员 芦 祎
审判员 赵志远
书记员 张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