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8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2006446XN。
法定代表人:李辉。
被执行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大市场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94708T。
法定代表人:张宾。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152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01163.32元及违约金5159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执行费7928元,以上暂计560688.3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2日、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11月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豫0103执7269号案件中系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向该案件承办人送达了扣留、提取手续,该案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本院通过走访、询问、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释明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余560688.32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张卫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瑞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