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27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九大街交叉口东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胡新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大市场南街**。
法定代表人:程俊辉,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华高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92民特1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南华高电气有限公司剩余货款97116.76元及利息,保全费3138.07元,商业承兑汇票贴息15517.21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655元。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华高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
一、2021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9月27日、2021年11月17日、2022年1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二辆(车牌号:豫A0××**、豫A5××**),本院已予以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豫A6××**),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2023年12月1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1年10月5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12月17日,前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宏图街与聚源路交叉口聚源国际东塔1307及郑州市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12月23日,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航空港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郑港区不动产权第0××1号],航空港区郑港六路北侧10号7号楼2单元-1层-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郑港区不动产权第0××2号](2024年12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高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董琪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