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

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902执14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古大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通,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萍,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伟,男,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茂名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伟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9)粤090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伟退还租赁押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退还租赁押金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租赁押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退还租赁押金的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义务,申请执行人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通过向不动产登记局查询,查询情况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作限额冻结并已划拨到被执行人黄伟的银行存款118241.88元,扣除执行费1674元,已支付116567.88元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已划拨到被执行人高州市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6590.57元,扣除执行费3899元后支付262691.57元费申请执行人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欠6049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902执14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忠兴

审判员  黄水洋

审判员  吴勇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涂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