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

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终985-9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西三环北路**号外研宾馆*楼2701、2703-2710、2712、2501-2510、2512。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路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车陂路黄洲工业区大院内自编*号第*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古大平,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外研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太阳公司)、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下称明湖百货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9民初13、1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三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外研通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太阳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新启航”点读笔产品中使用原告享有独占使用著作权的《新标准英语》四年级下册、七年级下册、二年级下册有关内容,明湖百货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产品,两被告发表官方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外研通公司经济损失等。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本三案中,外研通公司不是《新标准英语》的著作权人,其主张小太阳公司和明湖百货公司的侵权时间为2016年9月,而著作权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出具《授权确认书》,授权外研通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点读笔”产品中独家行使《新标准英语》中小学系列教材作品内容(包括学生用书、教师用书、活动手册等)的著作权。同时授权外研通公司对本授权书出具之前(含当日)以及此后的他人未经许可在“点读笔”产品或类似产品上侵犯《新标准英语》中小学系列教材作品内容之著作权的行为,以外研通公司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外研通公司不是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授权中关于“授权外研通公司对本授权书出具之前(含当日)以及此后的他人未经许可在‘点读笔’产品或类似产品上侵犯《新标准英语》中小学系列教材作品内容之著作权的行为,以外研通公司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内容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活动的性质、内容等方面均无实质性差别,其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及权利。该行为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综上,由于外研通公司不是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故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裁定驳回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外研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作为独占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上诉人未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对应的权利人有且仅有母公司外研社,得到授权的著作权也仅限于《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并没有集中多个权利人、多个不同作品的权利集中行使信托产权。综上,上诉人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独占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三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涉本三案著作权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出具《授权确认书》,授权上诉人在生产销售的“点读笔”产品中独家行使《新标准英语》中小学系列教材作品内容的著作权。同时授权上诉人对本授权书出具之前(含当日)以及此后的他人未经许可在“点读笔”产品或类似产品上侵犯《新标准英语》中小学系列教材作品内容的著作权的行为,以上诉人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上诉人获得独家授权,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独家行使著作权,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上诉人针对侵犯独占许可使用权提起诉讼,包括依据授权对2017年1月4日之前的侵权行为提起本三案诉讼,不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9民初13、14、15号民事裁定;
本三案指令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史尊魁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