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

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辖终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车陂路黄洲工业区大院内自编*号第*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号外研社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号外研宾馆*楼2701、2703-2710、2712、2501-2510、2512。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古大平。
上诉人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9民初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广东省是被告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同时也是侵权行为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被答辩人属于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求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对被答辩人予以处罚。主要事实与理由是:一、根据侵害著作权案件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原审法院作为销售者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答辩人同时以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销售者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为销售者住所地法院,显然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被答辩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二、被答辩人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实现其拖延诉讼的目的,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应对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对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著作权纠纷。被告之一茂名市明湖百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虽然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只能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青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