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3民初1425号
申请人: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6号楼6层09单元。
法定代表人:GAUTHIEREricPierre,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大成路48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保全费1370元,由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招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