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2民初8524号
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后,被告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2214元,由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