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9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韩永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保波,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树荣,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大成路48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田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颖,山东天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山东天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龙口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龙口居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力德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力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1、北龙口居委会与力德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北龙口居委会本身也没有权利进行委托,至于力德公司如何建造、通过什么渠道承接的工程、从何处承接的工程北龙口居委会并不知情,力德公司应当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供电部门要求支付工程款,而不是要求北龙口居委会支付其工程款。2、假如北龙口居委会与力德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力德公司应该向北龙口居委会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及工程结算书,在此之前,北龙口居委会没有支付力德公司工程款的义务。3、本案争议的1047717.77元款项,实际上是政府部门对北龙口居委会所建造的配电室及设备的拆迁补偿款,该款项完全属于北龙口居委会所有,与力德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北龙口居委会另建配电室或者不建造配电室均有北龙口居委会自己决定,他人无权干涉。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认为力德公司建造了所谓的配电室,就应当获得上述工程款,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供电公司企业与用户的产权分界线是用电计量装置处。即要建造配电室应当由供电企业投资并享有所有权,而不是让用户投资,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里包含了所有的成本、利润。故力德公司所建造的配电室,其工程款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支付或者供电企业支付,而不是由北龙口居委会支付。
力德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维持。(一)合同成立与否,并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为法定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一审中的证据可以证实:力德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实施了案涉电力设备的迁移安装工作,该迁移安装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在此期间北龙口居委会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且还与政府部门签订了相关的《搬迁补偿协议》,同意政府部门提出的货币补偿方式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搬迁。之后北龙口居委会实际接受了政府部门为此拨付的全部款项,并已支付给力德公司736155.12元。因此,力德公司、北龙口居委会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建立并实际履行,北龙口居委会应当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北龙口居委会称“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是不能成立的。(二)案涉迁移工程已于2014年3月竣工并投入使用,且北龙口居委会对案涉工程价款已经确认。1、力德公司证据《青岛供电公司设备异动申请单》以及北龙口居委会证据《关于力德公司与北龙口社区线路迁移费用纠纷问题的情况汇报》可以证实:案涉工程已经分别于2014年3月24日及3月25日竣工并投入使用。2、力德公司证据《估价报告书》(青建估字【2014】ZL008号)可以证实:经青岛建科园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北龙口社区10KV高压线路及400KVA变配电设备安装工程估价为1047717.77元,10KV高压线路及200KVA箱变设备安装工程估价为751155.12元。3、力德公司证据《搬迁补偿协议》载明:就青岛建科园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青建估字【2014】ZL008号》估价报告,甲、乙、丙(即北龙口居委会)三方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可以证实:案涉迁移工程已于2014年3月竣工并投入使用。并且,北龙口居委会已经确认案涉工程价款的具体金额。因此,北龙口居委会以“力德公司没有提交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工程结算书”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是不能成立的。(三)本案争议的1047717.77元,系力德公司进行案涉电力设备迁移安装的施工费用,并不是对原有电力设备拆除进行的价值赔偿。从力德公司证据《估价报告书》(青建估字【2014】ZL008号)显示,该报告评估的北龙口社区10KV线路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施工工程估价为1047717.77元,依据的是北龙口社区10KV线路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施工图预(结)算书,是按照工程取费(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计算的工程造价,是对10KV线路迁移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施工的造价进行的评估。该报告评估的是将原有的10KV线路迁移、将原配电室拆除并新建安装400KVA变电设备的工程造价,而不是对原有变配电设施的价值评估。因此,该工程价款应当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即力德公司),而不是所有权人。北龙口居委会称“该款项完全属于北龙口居委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一)关于合同相对性如前所述,双方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北龙口居委会应当支付剩余价款,一审判决并未违反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二)配电室的产权归属与本案无关1、力德公司证据四《搬迁补偿协议》载明:为了推进滨海大道与九水东路立交桥拆迁建设项目,崂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丙方(即北龙口居委会)在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予以搬迁。经协商,丙方自愿选择按货币补偿的方式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进行搬迁补偿。也就是说,北龙口居委会接受了政府部门提出的货币补偿方式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搬迁。并且,北龙口居委会对案涉电力设备迁移安装的工程价款金额也没有异议,并已实际收到政府拨付的全部款项。因此,不管该配电室的产权人为谁,北龙口居委会均应当向迁移安装该电力设备的实际施工人支付该施工费用。2、北龙口居委会关于“电力设备产权归属的主张”,与其所主张的“本案争议的1047717.77元款项应归其完全所有”是相互矛盾的。
力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龙口居委会支付力德公司工程余款1062717.77元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截至2018年6月12日为395650元,此后以1062717.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北龙口居委会赔偿力德公司税金损失10013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北龙口居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底、2014年初,因滨海大道与九水东路立交桥工程占用北龙口居委会土地,需将洪园线10KV线路及配电室迁移,力德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具体施工了该迁移工程。青岛建科园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滨海大道与九水东路立交桥项目涉及北龙口社区地面附着物进行了估价,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青建估字(2014)ZL-008号估价报告书,评估结果为地面附着物评估总价为4799240.85元。评估报告载明本次评估的估价对象为青岛市滨海大道与九水东路立交桥工程涉及的北龙口社区地面附着物,根据委托方要求和现场勘察情况,估价对象具体范围为:北龙口社区的房屋、地面等地上附属物及变配电设施、房屋装修。房屋共661.04平方米主要为砖混结构,部分砖木结构及彩钢房等,变配电设施参照供电部门提供的迁移、安装预算书评估。其中,评估报告附的北龙口社区10KV线路、200KVA箱变及低压线路安装施工图预(结)算书,工程造价为751155.12元,所附另一份北龙口社区10KV线路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施工图预(结)算书,工程造价为1047717.77元。2014年3月31日,北龙口居委会(协议丙方)与青岛市崂山区交通运输局(协议甲方)及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协议乙方)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确定北龙口居委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进行搬迁补偿。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就青岛建科园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青建估字(2014)ZL008号估价报告,甲、乙、丙三方均无异议,依据该估价报告,甲方应支付给丙方的补偿金总计为4799240.85元。此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按照搬迁补偿协议约定将补偿款4799240.85元支付给北龙口居委会。对于青建估字(2014)ZL-008号估价报告书中评估的北龙口社区10KV线路、200KVA箱变及低压线路安装工程造价751155.12元,北龙口居委会于2016年11月8日转账支付力德公司736155.12元。力德公司就涉案线路迁移费用纠纷问题曾向青岛市崂山区政府信访,青岛市崂山区政府沙子口街道办事处调查后以崂沙街督办(2015)10号文向区政府督查室进行书面汇报,就有关情况做了书面说明。对于本案力德公司、北龙口居委会争议的焦点,青建估字(2014)ZL-008号估价报告书中评估的北龙口社区10KV线路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施工工程造价1047717.77元,北龙口居委会称该评估系对原有变配电设施的价值评估,因原有变配电设施属于北龙口居委会所有,故该估价款属于北龙口居委会。力德公司认为该评估系线路及变电设施迁移安装工程价款,力德公司施工了该工程,该估价款应支付给力德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青建估字(2014)ZL-008号估价报告书中评估的北龙口社区10KV线路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施工工程造价1047717.77元,应属于北龙口居委会所有还是应作为工程款支付给力德公司。分析如下:第一,对于原有的10KV线路及配电室,崂山区交通局、沙子口街道办事处与北龙口居委会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将该部分资产作为北龙口居委会的资产予以搬迁并进行补偿,因此,可以确定,政府部门认可原有的10KV线路及配电室属于北龙口居委会的资产;第二,从青建估字(2014)ZL-008号估价报告书内容可以看出,该报告评估的北龙口社区10KV线路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施工工程造价1047717.77元,依据的是北龙口社区10KV线路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施工图预(结)算书,是按照工程取费(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计算的工程造价,是对10KV线路迁移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施工的造价进行的评估,也就是说评估的是将原有10KV线路迁移、将原配电室拆除并新建安装400KVA变电设备的工程造价,而不是对原有变配电设施的价值评估;第三,政府部门因滨海大道与九水东路立交桥工程需占用北龙口居委会土地,对原有的10KV线路及配电室迁移、安装费用评估,将线路迁移及变电设备安装的工程造价支付给北龙口居委会后,北龙口居委会应将该工程造价支付给10KV线路迁移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的施工人,如果该线路迁移及变电设备安装是由北龙口居委会自己施工,那么该工程造价就应归北龙口居委会自己所有;如果是由第三方施工,北龙口居委会应向第三方支付工程造价;第四,崂山区政府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就北龙口居委会的信访调查后以崂沙街督办(2015)10号文向区政府督查室进行书面汇报,该文件中确认涉案工程是由力德公司施工;北龙口居委会认可社区没有参与施工,并且,北龙口居委会已将另一部分10KV线路、200KVA箱变及低压线路安装的工程造价支付给了力德公司,因此,一审法院认可力德公司系10KV线路迁移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的施工人,有权获得施工的工程款;综上,力德公司施工了北龙口社区10KV线路迁移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该工程造价经评估为1047717.77元,力德公司有权获得该工程造价,北龙口居委会已经从沙子口街道办事处获得该款项,应当支付力德公司(包括另一部分10KV线路、200KVA箱变及低压线路安装的工程造价的差额),工程款数额共计1062717.77元(1047717.77元+751155.12元-736155.12元),北龙口居委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力德公司。关于利息损失,北龙口居委会未及时支付力德公司工程款,应支付力德公司利息损失,应以1062717.77元为基数,自力德公司起诉之日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关于力德公司主张的税金损失,力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是由北龙口居委会造成,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一审判决:一、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062717.77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2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826元,由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7580元,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16246元。
本院二审期间,北龙口居委会提交照片4张及视频,欲证明涉案10KV线路、400KVA配电室及设备和10KV线路、200KVA配电箱具体的现场位置、大小,证明上述两个设备是不同的;提交供电部门《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供电部门请求将10KV线路及200KVA配电箱及配电设备补偿款给付力德公司,并没有请求北龙口居委会将涉案10KV线路、400KVA配电室及设备补偿款给付力德公司。力德公司质证称,关于照片,对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200KVA配电箱以及400KVA配电箱是两项不同的工程,实际施工人都是力德公司,在评估报告中有明确的体现;对于光盘,力德公司称需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但在法庭规定的时限内未予提交。关于《情况说明》,对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北龙口居委会称是电力部门误汇入的款项不能成立,在北龙口居委会确认的评估报告明细中,该工程及其价款都是明确在其中的,不存在误打入的问题,且电力部门没有明令北龙口居委会支付给力德公司,并不等于该款项就不需要支付。
本院认为,关于照片和视频,只能反映电力设备的现状,与本案需认定的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北龙口居委会的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情况说明》亦不能证明涉案款项应否进行支付的问题,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争议的1047717.77元款项的归属及应否向力德公司支付的问题,取决于案涉工程及该笔款项的性质。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洪园线10KV线路及配电室迁移等工程系因滨海大道与九水东路立交桥工程原因引发,由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牵头就相关补偿数额委托进行了评估,并与青岛市崂山区交通运输局、北龙口居委会依据该评估结果共同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书。在该评估结论中,确定北龙口居委10KV线路、200KVA箱变及低压线路安装施工工程造价为751155.12元,10KV线路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施工工程造价为1047717.77元,并由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按照上述搬迁补偿协议约定拨付了补偿款。由上述过程可见,案涉的1047717.77元与751155.12元在性质上相同,均系对原有线路及配电室进行拆除和新建安装的工程款,系政府确定的专项专款,北龙口居委会主张该笔款项是对原有变配电设施的拆迁补偿款,但对此并未提交充分的反驳证据加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力德公司具体实施了10KV线路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施工工程,其主张应当获得该笔款项合理合法,一审判决对此予以支持,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北龙口居委会主张案涉的1047717.77元应当由供电企业投资支付,缺乏合理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北龙口居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64元,由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琦
审判员 安太欣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冉冉
书记员 庞连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