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92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韩永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保波,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树荣,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大成路****。
法定代表人:田军,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龙口居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力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9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龙口居委会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本案应当再审。理由如下: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青岛崂山供电部北宅供电所的证明一份,证明供电公司并没有要求北龙口居委会将10KV高压线及400KVA变电室的工程款支付给力德公司。2.青岛建科院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的说明一份,证明10KV高压线及400KVA变电室涉及的1047717.77元钱款确实属于对北龙口居委会原有的配变电设施等地面附着物进行的价值评估,而不是对其重新建造的评估。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法院认为涉案1047717.77元钱款不是对原有配电设施的价值评估错误。涉案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书上明确写明,评估报告及结果依据的是替代原则及按照成本法进行评估。结合青岛建科园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的说明,涉案1047717.77元款项就是对北龙口居委会原变配电设施等附着物的补偿。2.北龙口居委会认可10KV线路及200KVA箱变是供电部门所建,与北龙口居委会无关,由于此箱变占用的是北龙口居委会的土地,政府部门才将这736155.12元补偿款汇入了北龙口居委会账中,根据供电部门的请求,北龙口居委会已经将这部分钱款付给了力德公司,而涉案的10KV线路及400KVA配电设施的1047717.77元补偿安置款,是对北龙口居委会投资了100多万元建造的配电室及配电设施进行的补偿,配电室及设施的所有权归北龙口居委会,不归供电部门所有,因此,相应的补偿也归北龙口居委会所有,不会支付给力德公司。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北龙口居委会与力德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书面及口头合同,对于力德公司建好的供电箱进行供电事宜,是由用电单位与供电公司进行对接,并不是与力德公司进行对接,并且该供电箱主要是向企业提供电力,而不是北龙口居委会的社区居民,原审法院的判决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2.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力建设工程的建造需要法定的资质,北龙口居委会没有资格自己建造或者对外发包电力建设工程,谁委托力德公司进行的涉案工程施工,力德公司就应向谁索要工程款,力德公司不向涉案供电设施的建设单位主张权利,而向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北龙口居委会索要工程费,有悖于事实和法律。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对于因涉案工程施工,洪园线10KV线路及配电室迁移的问题,北龙口居委会已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政府部门认可原有的10KV线路及配电室属于北龙口居委会的资产,北龙口居委会也同意政府部门提出的以货币补偿方式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搬迁。第二,从青岛建科园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建估字(2014)ZL-008号估价报告书可以看出,该报告评估的依据是北龙口社区10KV线路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施工图预(结)算书,是按照工程取费(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计算的工程造价,故,该报告是对10KV线路迁移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施工的造价进行的评估,也就是说评估的是将原有10KV线路迁移、将原配电室拆除并新建安装400KVA变电设备的工程造价,而不是对原有变配电设施的价值评估。北龙口居委会提交的青岛建科院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的说明,不足以反驳涉案1047717.77元款项系10KV线路迁移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施工造价价值的事实。第三,本案中,各方对力德公司系10KV线路迁移及400KVA变电设备安装具体施工人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力德公司有权获得该笔施工工程款,原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北龙口居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北龙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爱华
审判员 邝 斌
审判员 张秀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