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5718号
申请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南村镇友谊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72083。
法定代表人:张均进。
被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29516。
法定代表人:杨天同。
申请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财产。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1400万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