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3民初2084号
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海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37元,减半收取1686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68.5元,由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京玉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