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5718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南村镇友谊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72083。
法定代表人:张均进。
被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29516。
法定代表人:杨天同。
申请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鲁0213民初5718号民事裁定书,并实际冻结被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400万元。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青岛嘉华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等额资金,申请法院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青岛嘉华鼎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山东路支行、账号37×××40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
二、解除对申请人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4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