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159号
原告: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友谊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72083。
法定代表人:纪春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B60989455T。
法定代表人:张其杰,该居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104252.0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8104252.0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