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友谊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720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为(2019)鲁0214执1031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