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友谊大道1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72083。
法定代表人张均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双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社保、无房产、无车辆、有工商已冻结,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