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邢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03执1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邢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丽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艺彤,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威县县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欧塑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威县开放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尹加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威县七级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金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敬斌,男,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尹加安,男,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执行人尹全义,男,汉族,1990年3月1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执行人尹全超,男,汉族,1991年5月1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执行人高军旺,男,汉族,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503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许敬斌名下冀E×××××名爵牌车。
二、查封被执行人尹加安名下冀A×××××宝马牌车。
三、查封被执行人尹加安名下冀E×××××五菱牌车。
四、查封被执行人尹加安名下冀E×××××昌河牌车。
五、查封被执行人高军旺名下冀E×××××北京现代牌车。
六、查封被执行人高军旺名下冀E×××××宝马牌车。
七、查封被执行人高军旺名下冀E×××××雷克萨斯牌车。
八、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冀E×××××长城牌车。
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可以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剑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