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旺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34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执行人:高军旺,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县。
被执行人: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驻威县七级,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高茂成与被执行人***、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拟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4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