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03民初1947号之二
原告:邢台市盛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莲池大街与爱民路交叉口南行曼哈顿商业街C11号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7RN4N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七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73561032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县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69588028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邢台市龙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任县天口乡东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73873606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孙金锋,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高***,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县。
被告:*省棉,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任县。
原告邢台市盛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威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市龙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邢台市盛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盛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