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恢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4月2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三里桥综合市场18号,组织机构代码17634122-0。
法定代表人尹建国,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尹建国,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03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尹建国、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30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尹建国、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按本金300000元,利息自2015年2月3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尹建国、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还款10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还款200000元;剩余本息在2020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3、如被执行人***、尹建国、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查封的房产。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当事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03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平
代理审判员 姜 南
代理审判员 姚林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