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河南省飞天照明有限公司、河南中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尹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1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146902682。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任行长职务。
被执行人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三里桥综合市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41220Q。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河南省飞天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西路48号金泰成灯具市场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9780168XC。
法定代表人李明菊,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河南中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西路48号金泰城灯具市场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97905841C。
法定代表人冉生含,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尹鹏,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河南省飞天照明有限公司、河南中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尹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豫130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994134.96元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28日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六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截止2020年8月26日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970004.53元及利息、罚息。二、对于判决书中第二项内容被执行人尹鹏名下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路与工业路交叉口新华城市广场1幢3单元1206室(宛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抵押金额60万元及利息罚息的偿还,被执行人尹鹏同意分四次偿还:1、被执行人尹鹏于2020年8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金额不低于20万元;2、于2020年9月30日偿还本金不低于10万元;3、于2020年11月20日偿还本金金额不低于20万元;4、于2020年11月20日结清所有本金及利息、罚息;6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罚息还清后,申请执行人协助尹鹏解除房产抵押。三、对于借款本金2370004.53元及利息、罚息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河南省飞天照明有限公司、河南中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下还款:上述第二条结清后的次月起,被执行人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河南省飞天照明有限公司、河南中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每月28日偿还本金金额不低于10万元。四、如被执行人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河南省飞天照明有限公司、河南中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或者有逾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可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1303执165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 鑫
代理审判员 谭 猛
代理审判员 徐亚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