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2执1798号
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773688572。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单位地址:南阳市新华东路1188号。
委托代理人:崔玉山,本单位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91411300176341220Q。
法定代表人:尹建国,任理事长职务。
地址:南阳市三里桥综合市场18号。
被执行人尹建国,南阳市建设路。
被执行人南阳和嘉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914113036959546867。
法定代表人:崔光杰。
地址: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崔光杰,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李宏勤,女,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
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南阳和嘉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尹建国、崔光杰、李宏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302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在201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在2019年6月25日、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24日、2019年10月10日先后四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崔光杰、尹建国、李宏勤名下有存款,现已依法冻结,并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数额较小,申请人申请法院对冻结款项暂不予处置。
2.2019年7月1日查明被执行人崔光杰、尹建国、李宏勤名下有房产信息,且被执行人崔光杰、尹建国、李宏勤名下房产多处查封,不宜处置,故不申请本院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尹建国名下有车辆号码为:浙A×××**、豫R×××**车辆两辆,现已于2019年10月29日查封豫R×××**车辆一辆,现因查封系轮候查封,不宜处置,并已告知申请人查封年限为两年,及时续封,号码为浙A×××**车辆因年限较长,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
4.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信息。
三、2019年10月29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19年10月29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1302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南阳和嘉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尹建国、崔光杰、李宏勤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赵增华
执行员  薛超庆
执行员  王永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