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465-1号
原告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建国,任总经理。
被告南阳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忠坡,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光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中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当事人申请协商处理,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林峰
审判员 来新群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