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38250号
原告: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强蛟镇峡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04855250C。
法定代表人:金宗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淼冰,执业证号31102141107161。
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桃园路****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9580。
法定代表人:庄伟匡。
原告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9元,由原告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笑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