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

宁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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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6破申22号
申请人:宁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道160号宁波银行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3209708XG。
法定代表人:俞立兵,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峡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04855250C。
法定代表人:金宗宝,该公司董事长。
2022年5月7日,申请人宁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以被申请人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5月8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6058万,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峡山,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20)浙0226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为案外人的借款向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并判决确认申请人有权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宁海县强蛟镇团结路的不动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部分优先受偿。截至2022年2月28日,本院以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未执结执行案件共10件,未清偿标的额近15650万及相应利息。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仅有执行款80余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有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系由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本院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宁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严慧慧
审判员童钱勇
审判员葛昊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俞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