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一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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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执2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一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团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994966621。
诉讼代表人:章永彬, 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韩建军,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峡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04855250C。
法定代表人:金宗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26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 000 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 400元、诉讼费6 900元,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 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额度冻结,存款余额约30万。
2. 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 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4. 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
5. 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
6. 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信息。
7. 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商业保险信息。
8. 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已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但暂未抓获,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 因其他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未能对已冻结的款项进行扣划分配。
本院共执行到执行款0元,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26执21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海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 员 黄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