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国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海县新世纪金属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国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95075120U)。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峡山村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尤万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海县新世纪金属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240554883)。住所地: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尤清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04855250C)。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峡山。

法定代表人:金宗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尤青来,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金亚明,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金宗宝,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尤媚娟,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国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海县新世纪金属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尤青来、金亚明、金宗宝、尤媚娟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26执恢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欣荣

审 判 员 朱黎明

审 判 员 葛昊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