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国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95075120U)。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峡山村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尤万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海县新世纪金属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240554883)。住所地: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尤清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04855250C)。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峡山。
法定代表人:金宗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尤青来,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金亚明,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金宗宝,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尤媚娟,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国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海县新世纪金属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尤青来、金亚明、金宗宝、尤媚娟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26执恢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欣荣
审 判 员 朱黎明
审 判 员 葛昊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