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9367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慧,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上海凯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821室。
法定代表人:乔宝玉。
原告**诉被告***、上海凯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胡庆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邬学成
书 记 员 邬学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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