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2749号
原告上海凯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瞿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凯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凯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腾地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
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