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理想计算机有限公司

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海县第二实验小学、宁海理想计算机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海县第二实验小学、宁海理想计算机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1-10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甬知初字第358号
原告: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万里,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海县第二实验小学。
负责人:***,校长。
被告:宁海理想计算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第二实验小学、宁海理想计算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马宁
人民陪审员*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