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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6民初1407号
原告:浦江县浦阳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西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147685462H。
法定代表人:谢春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鸿、方晨欣,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4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浦江县浦阳镇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受理。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县浦阳镇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浦江县浦阳镇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盛婉丽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于贤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