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昆商初字第01339号原告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沿江路。法定代表人饶英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竺凌,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云安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麟寓路96号。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原告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与被告宁波云安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安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华渊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泰公司诉称:2013年4月15日、5月15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以电梯为运输内容的运输协议各一份,均约定,由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将承运的电梯运送至约定地点,被告支付给原告运费,两份协议中运费共计1356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将电梯送至约定地点,但被告并未按约付款,仅支付50000元运费,故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运费856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8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4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运输协议二份(传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先后两次签订运输合同,双方就所运货物、运程、运费以及付款方式都作了约定。2、发货清单二份,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运输货物到合同约定地点。3、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二份,证明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金额开具发票给被告。4、律师函和EMS快递单一份,证明原告已就本案所诉,通过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支付剩余未支付部分运输款。5、QQ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公司员工就涉案合同以及被告未支付金额进行沟通,被告公司员工予以确认,但未实际支付。6、付款凭证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8月7日支付过原告50000元运费。被告云安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云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及5月15日,原、被告签订运输协议二份,均约定原告为被告运送电梯至重庆巴南区南城国际项目工地,协议总计运费为135600元,并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付现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分别于2013年4月15日以及5月19日按约为被告将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同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发票。2013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50000元,余款8560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为被告将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运费。双方运输协议确定的运费总金额为135600元,被告仅支付了50000元,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运费856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即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其计算方式也无不当,故利息损失金额,以856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云安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货款85600元,偿付利息损失(以856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194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6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长华渊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