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

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26民初7783号之一
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城关镇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祝艳丽,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存,职务:董事长。
本案在审理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出现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闫学稳
审判员  张金玉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孟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