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

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26民初7783号
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城关镇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祝艳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存,职务:董事长。
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政凯
审判员  闫学稳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