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

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26民初697号
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城关镇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祝艳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法、位义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学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