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

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6民初698号
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城关镇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祝艳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县中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义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河南大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阳市祝丰塑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