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

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广东紫光文祥智能化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9执1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1251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紫光文祥智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莞市莞城旗峰路**中侨大厦**1302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5639916A。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8063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紫光文祥智能化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内容,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4万元;二、向申请人支付以1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1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向申请人支付以7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1月29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四、向申请人支付以1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9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五、承担本案仲裁费10853元。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
依照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80636号裁决书,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8日和2019年10月28日两次发起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车牌号为粤S-×××××的小型汽车,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上述车辆,但因“车主信息不一致”未能查封;另,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莞市××城区××号经贸中心写字楼B座9楼之二(房产权证号:**××15),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由于是轮候查封,且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因此在本案不予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悉本案执行情况,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19执12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