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15358号
原告: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23号5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1251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34号新世界中心B座10层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1792747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