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2393号
原告: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23号5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勤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44号西宁创业孵化基地1号楼7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勤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