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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15358号 原告: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23号5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1251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34号新世界中心B座10层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1792747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网中网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