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鑫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鑫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6民初657号
原告深圳市安鑫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185114。
法定代表人*国林。
被告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63216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安鑫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安鑫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5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阎芸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