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聚粮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24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博济科技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199。
法定代表人:何学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聚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巨良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783653277Y。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聚粮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
月5日作出的(2019)陕0324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陕西聚粮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州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陕西聚粮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652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64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聚粮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与互联网账户均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传唤,被执行人陕西聚粮食品有限公司未到庭接受调查。经与申请执行人苏州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约谈,苏州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聚粮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且发布限制消费令。综上,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聚粮食品有限公司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州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9)陕0324执6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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