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东粮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学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东粮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栗芳,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东粮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枣庄市东粮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账户3705××××0136的存款430653元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6228××××5369。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延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连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