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2民初537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西墙外二层临街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