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2民初3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西墙外二层临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06582778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另有其他法律关系承担主体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