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2民初2739号
原告:***,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璟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8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0QGL2X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西墙外二层临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06582778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阳璟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安阳璟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安阳璟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1元,减半收取计1,73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