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2民初2869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益***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现强,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彰德人家小区西墙外二层临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0658277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科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原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4H6154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申现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科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