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11民初1676号 原告: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白寺乡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与永兴路交叉口西北角建筑业总部大厦六、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伸腾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