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5民初6824号之二
原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065××××,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与永兴路交叉口西北角建筑业总部大厦六、七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响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58289658XL,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城郊乡木兰大道中段北侧和谐北大小区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河南响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833元,由原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